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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下的亲子法研究》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下的亲子法研究》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下的亲子法研究》

作者:曹贤余

北京:群众出版社。2015年5月第1版

观点摘录:

  儿童是祖国的花朵、社会的未来,是民族振兴的希望。在弘扬儿童权利的新时代,保护儿童权利需以儿童的眼光来看待,承认儿童为独立的权利主体,倡导儿童与成人地位平等。儿童权益保障制度的完善程度直接反映出一个国家文明与进步的程度。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法律对亲子关系的调控确立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以儿童权利为本,父母对子女的传统私法调控更多地受到国家法律的强化监督,当父母不履行对子女的义务时,可通过适度的公权力干预以维护子女利益。我国现有的亲子法中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从立法原则、立法体例及立法内容上都有必要对此进行完善。在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指导下,应当取消传统的非婚生子女的歧视称谓,建立统一的亲子关系确认制度;无论父母有无婚姻关系,父母对亲子都有法定的照顾扶养义务,应建立完整的父母照顾权制度;设置公权力监督机构及未成年人救助机构;设立专门的家事法庭来处理涉及父母子女关系的纠纷,对严重侵害子女权益的父母可导致其丧失照顾权;建议采用“新雇佣员工登记簿”记录员工信息的方式来保障子女扶养费的强制执行力度;在分居或离婚后父母子女的照顾权裁判中,建立父母在分居或离婚后的共同照顾,即分割的照顾权制度,可区分日常生活事务及重大意义的事项由父母分别享有;完善父母与子女的交往权制度,交往的主体以子女最大利益来确定。以儿童最大利益为指导,切实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以促进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撰稿人:司艳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