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继承法》(第六版)
《德国继承法》(第六版)
项目负责人:陈苇
项目名称:55365.com翻译项目
译者:王葆莳 林佳业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5月第1版
观点摘录:
正如本书作者在第一章引论中所言:与德国《民法典》前四编不同,该法第五编“继承编”自颁布以来极少被修订,立法者仅在提高配偶继承权(1957年和1969年改革法案)、排除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区别对待(1967年和1997年的改革方案)和登记生活伴侣的继承权(2001年和2004年的立法)方面进行了改革。这看起来令人费解:与继承法密切相关的家庭法几乎被修改得面目全非,继承法缘何独善其身?事实上,继承法并非无修订必要。随着传统的大家庭逐渐被小家庭取代,原先的亲属意识逐步淡化,德国《民法典》所确立的亲属无限继承原则亦失去其合理基础,由此在一系列问题上产生疑问:既然家庭已经逐步从生产组织变为“教育、消费和业余生活组织”,也就不存在必须维护和传承的家庭生产资料。法律中的特留份制度为了保障父母、子女和配偶最低限度的继承权,但随着家庭不稳定性的增长,此种制度是否已经不合时宜?在家庭法领域,人们越来越重视对“事实人身关系”的保护,但继承法仍然毫无例外地以婚姻、登记伴侣关系、血亲和收养作为身份关系的判断标准,即使被继承人长期与非亲属或养子女共同生活而与其近亲属关系冷漠,后者在法律上仍享有比“非亲属”更优越的继承地位。最后,德国社会的老龄化也引起人们对继承法的反思。在1976至2011年间,男性的平均寿命从68岁提高到77岁,女性平均寿命从73岁提高到82岁。这意味着,父母去世时子女均已经成年独立,只有在极其例外的情况下,父母的遗产对子女才具有生活保障意义。虽然继承法具有重大经济和社会意义,但对继承法的现代化改革仍然遥遥无期。这并不是因为缺乏改革动力,而是人们对于改革方案难以形成一致意见……本书作者对德国《民法典?继承编》目前难以被修改的原因之说明,对于我们认识和研究当前我国继承法修改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撰稿人:司艳露